刑法第198条与合同诈骗罪有何关联性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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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点击次数:20 更新时间:2024年03月22日15:36:24 打印此页 关闭

    刑法第198条主要规定的是关于“保险诈骗罪”的内容,而合同诈骗罪则规定在刑法第224条中。虽然这两条法规直接针对的犯罪类型不同,但二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。


    首先,从行为方式上看,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均属于诈骗类犯罪,都包含了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等欺诈手段,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。这表明在认定和处理这两种犯罪时,对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、主观故意的要求等方面,可以相互参照适用。


    其次,实践中,合同诈骗罪可能与保险诈骗罪存在交叉或竞合的情形。例如,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,行为人通过虚构保险标的、夸大损失程度等方式骗取保险金,这就既构成了合同诈骗罪,又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。此时,根据刑法理论中的“从一重罪处断原则”,应当按照法定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
    相关法条:


    1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198条: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进行保险诈骗活动,数额较大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:……”


    2.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24条: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在签订、履行合同过程中,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,数额较大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”刑法第198条与合同诈骗罪虽分别针对不同的具体犯罪行为,但在欺诈行为的认定、犯罪构成的理解以及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的竞合关系处理上,二者具有紧密的关联性。


    刑法第198条中的诈骗罪构成要件既包含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欺诈行为,也关注其行为导致的实际损害结果和社会危害程度。在司法实践中,对于是否构成诈骗罪,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,全面审查案件事实,准确把握各项构成要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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