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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诉讼
行政案件有哪些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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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17年11月14日22:53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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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;
(二)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;
(三)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;
(四)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、指定代理人、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;
(五)未按照法律、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;
(六)重复起诉的;
(七)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;
(八)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;
(九)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;
(十)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。
上一条:
行政诉讼案件立案需要的材料
下一条:
行政诉讼中能否一并解决民事争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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